民(1984)第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各省市民政廳、僑務辦公室: 為了滿足廣大愛國僑胞"落葉歸根"的愿望,加強祖國和海外華僑的聯系,爭取華僑第二代、第三代進一步心向祖國,根據國家殯葬改革政策,特對華僑去世后回國安葬問題,作如下通知:一、 凡是華僑比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根據實際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下,在僑鄉或選擇交通方便、接近僑鄉的適當地點,由民政部門和僑務部門共同籌 建若干"華僑公墓",作為安葬華僑骨灰的場所。所需投資由僑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共同籌集,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從經營收入中逐年收回。二、 "華僑公"由民政部門和僑務部門共同管理,要做到熱情服務,提供方便,盡量滿足華僑親屬的合理要求,收費價格要合理,不得搞商業性贏利活動,不得任意加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與不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內地合作經營墓地。三、 華僑要求去世后回國安葬的,應由其親屬向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僑務部門提出申請。根據華僑本人遺愿或親屬要求,僑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安葬的公墓和有關安葬事宜。在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準許在故里安葬。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和僑務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華僑回國安葬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要求回內地安葬以及外籍華人要求回祖國安葬的可參照以上精神辦理。民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更新: 2006-3-24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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